壹、身心障礙手冊核發
一、服務項目: 身心障礙者鑑定、手冊核(換、補)發。
二、法令依據及措施摘要:
(一)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身心障礙等級、身心障礙手冊核發辦法。
(二) 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所定身心障礙等級者,由社政主管機關製發手冊。
三、辦理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
貳、醫療復健
一、 措施項目:低收入戶醫療補助。
(一) 法令依據及措施摘要:
1.縣(市)醫療補助辦法。
2.最近3個月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
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二) 辦理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
二、措施項目:輔助器具補助。
(一) 法令依據及措施摘要:
1.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
2.依經濟狀況及障礙類別提供生活或復健類輔助器具補助,
各項輔助器具之最高補助金額、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等均有其規定。
(二) 辦理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關主管機關。
叁、醫療復健
一、措施項目:早期療育費補助。
二、法令依據及措施摘要:
(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3條、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二) 補助對象:已通報地方政府通報轉介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未達就學年齡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2.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
身心障礙兒童。
3.補助至經地方政府同意之醫療單位、早療機構、身障機構或單位接受療育
之療育訓練費用及交通費用,低收入戶家庭每人每月最高5,000元,
一般家庭每人每月最高3,000元。
三、辦理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
肆、教育權益
一、措施項目: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
二、法令依據及措施摘要:
(一)為鼓勵並協助特殊教育學生就學,其就讀下列學校者,由教育部依本辦法予以獎助:
1. 大專校院。
2.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
3. 除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以外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就讀國民中、
小學或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或核准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
之特殊教育學生,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規定予以獎助。但就讀國立國民中
、小學者之獎助,依學校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二)身心障礙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其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
且品行優良取得相當證明者,發給獎學金。其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70分以上,
且品行優良取得相當證明者,發給助學金。
三、辦理單位:教育部特殊教育小組。
伍、教育權益
一、措施項目: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二、法令依據及措施摘要:
(一) 對象: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 就學費用:指學費、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
並包括實習實驗費。
(三)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
於修業年限內,其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前項家庭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1. 學生未婚者,為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2. 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及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家庭中具國民中、
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
前一年度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
(四)就學費用之減免基準如下:
1.身心障礙程度屬極重度及重度者:免除全部就學費用。
2. 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者:減免十分之七就學費用。
3.身心障礙程度屬輕度者:減免十分之四就學費用。
(五) 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
年級已享受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複減免。
(六)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基準,
優於本辦法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理。